为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锂离子电池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规范秩序、保障安全、提升质量、鼓励创新、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 产业布局和项目设立 (一)锂离子电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节能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等要求,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要求,应具备相应的运输条件。 (二)在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锂离子电池及配套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关闭拆除,或严格控制规模、逐步迁出。 二 生产经营和工艺水平 (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锂离子电池行业相关产品的独立生产、销售和服务能力;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鼓励企业取得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鼓励企业创建绿色工厂;鼓励企业自建或参与联合建设中试平台;主要产品具有技术发明专利;申报时上一年度实际产量不低于同年实际产能的50%。 5.正负极材料企业应具有有害杂质的控制能力,控制精度达到或优于10ppb。 三 产品性能 水含量≤20ppm,氟化氢含量≤50ppm,金属杂质钠含量≤2ppm,其他金属杂质单项含量≤1ppm,硫酸根离子含量≤10ppm,氯离子含量≤5ppm。 四 安全和质量管理 (八)企业应依据有关政策及标准,对锂离子电池产品开展编码并建立全生命周期溯源体系,加强生产者责任延伸,鼓励企业应用主动溯源技术。 五 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七)企业应依据有关政策及标准,开展锂离子电池碳足迹核算。鼓励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加强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设计,做好锂离子电池生产、销售、使用、综合利用等全生命周期资源综合管理。企业应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将研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锂离子电池交由具有处理能力的机构处理。 六 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执行保障职业健康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七 监督和管理 八 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生产企业。本规范条件中的锂离子电池如无特指,通常包括单体电池(电芯)和电池组(含电池模组和系统)。 (五)本规范条件自2024年6月20日起实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生产企业。 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企业代表在查验结果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申请企业对查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查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当地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过锂电池行业规范管理与溯源公共服务平台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并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每月20日前在锂电池行业规范管理与溯源公共服务平台填报上月度生产经营情况表。根据国家有关锂离子电池编码标准及规则录入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产品编码。 自查报告与月度生产经营情况表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公告企业需明确信息填报联系人,月度生产经营情况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能产量和产品进出口情况等,自查报告还应包括上年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生态环境保护等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变更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名称变化,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企业产能、产线发生较大变化含经营范围不再涉及已公告的产品类型,企业搬迁新址,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四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已公告企业进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已公告企业产品进行不定期市场抽查。抽查对不合格的企业,将通告并要求整改。 第十七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公告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未按时报送自查材料和经营情况表;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规范条件》; (四)连续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 (五)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责任事故;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七)其他不能保持《规范条件》和本办法要求的。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陈述和申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0日起施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1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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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量密度:125-160Wh/kg
充放电能力:5-10C(20-80%DOD)
温度范围:-40℃—65℃
自耗电:≤3%/月
过充电、过放电、针刺、 挤压、短路、
撞击、高温、枪击时电池不燃烧、爆炸。
动力电池循环寿命不低于2000次,
80%容量保持率;
电池管理系统可靠、稳定、适应性 强,
符合国军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