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应急照明设备、不间断电源、移动测量设备、通讯设备和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等额定容量在40Ah以下的各种直流用蓄电池。
2 引用标准GB/T5781-2000 六角头螺栓-全螺纹-C级JB/T2599-1993 铅酸蓄电池产品型号编制办法JB3076-1999 铅酸蓄电池槽JB/T7630.1-1998 铅酸蓄电池超细玻璃纤维隔板GB/T1227-1986 精密压力表JB/T9461-1999 动槽水银气压表 技术条件GB/T12805-1991 实验室玻璃仪器 滴定管
3 符号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原则规定D.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3.1 C20 — 20小时率额定容量(Ah);3.2 Ce — 20小时率实际容量(Ah);3.3 I20 — 20小时率放电电流(A), 电流值为C20/20(A);3.4 R—蓄电池自放电容量损失百分数,%。4 产品分类与命名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5)为保障评价对象建成或实施后能安全运行,应从评价对象的总图布置、功能分布、工艺流程、设施、设备、装置等方面提出安全技术对策措施;从评价对象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物料管理、应急救援管理等方面提出安全管理对策措施;从保证评价对象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其他安全对策措施。对策措施的建议应有针对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可分为应采纳和宜采纳两种类型。4.1 蓄电池的型号按JB/T2599的方法编制。
二、安全预评价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5 技术要求
5.1 蓄电池的工作环境蓄电池在环境温度为-15℃-+45℃条件下应能正常使用。 5.2 电池结构 5.2.1 一般结构 蓄电池由正极板、负极板、隔板、蓄电池槽、蓄电池盖、电解液、端子、安全阀等组成。 5.2.2 蓄电池槽 蓄电池槽应符合JB3076标准规定或与用户商定。 5.2.3 蓄电池隔板 蓄电池隔板应符合JB/T 7630.1标准要求。 5.2.4 端子 蓄电池端子应能够用接插件或螺栓和螺母连接,使用的螺栓应符合GB/T5781标准规定。 5.3 蓄电池尺寸及允差 蓄电池外形尺寸应符合表1中尺寸的要求,外型尺寸允差为±2mm。 5.4 外观 蓄电池外观不应有裂纹、裂痕、明显变形及污迹,且标志应清晰。 5.5 容量 5.5.1 蓄电池20小时率额定容量C20应符合表1中容量的要求。 5.5.2 蓄电池按6.3条试验时,实际容量Ce在第三次或之前的试验应不低于0.95C20。 5.6 27min率放电 蓄电池按6.4条试验时,放电持续时间应不低于27min。 5.7 最大放电电流 蓄电池按6.5条试验时,导电部件不应熔断,外观不得出现异常现象。 5.8 过放电 蓄电池按6.6条试验时,实际容量应不低于0.80C20。 5.9 过充电 蓄电池按6.7条试验时,实际容量应不低于0.95C20,外观不得出现异常现象。 5.10 密封反应效率蓄电池按6.8条试验时,密封反应效率不低于95%。5.11 限压阀要求蓄电池按6.9条试验时,安全阀应能在1~60kPa的压力范围内可靠的开闭阀。5.12 安全性蓄电池按6.10条试验时,外观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现象。5.13 自放电蓄电池按6.11条试验时,三个月容量损失百分数R不得超过15%。5.14 耐振动性蓄电池按6.12条试验时,端电压不得低于额定电压。外观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现象。5.15 自由跌落蓄电池按6.13条试验时,端电压不得低于额定电压,外观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现象。5.16 寿命5.16.1 充放循环寿命蓄电池按6.14.2条试验时,充放循环寿命应不低于200次。5.16.2 涓流充电寿命蓄电池按6.14.3条试验时,涓流充电寿命不得低于一年。 6 试验方法
3.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6.1 测量仪器6.1.1电气测量6.1.1.1 仪表量程所用仪表量程应随被测电压和电流的量值而变,指针式仪表读数应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6.1.1.2 电压测量测量电压用的仪表应是具有不低于0.5级准确度的电压表,电压表内阻至少应是1kΩ/V。6.1.1.3 电流测量测量电流用的仪表应是具有不低于0.5级准确度的电流表。6.1.2 温度测量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6.1.3 气压测量测量气压用的仪表应符合JB/T9461标准的规定。6.1.4 时间测量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应按时、发、秒分度,至少应具有±1%的准确度。6.1.5 尺寸测试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的量具其分度值不应大于0.5mm。6.1.6 压力测量测量压力用的仪表应不低于GB/T1227标准中0.25级准确度的规定。6.1.7 容积测量测量容积的量筒或滴定管应符合GB/T12805标准的规定。6.2 试验进行前的预处理6.2.1 试验应在蓄电池生产后6个月内进行,试验前所有蓄电池必须完全充电。6.2.2 蓄电池的完全充电可按恒流充电或恒压充电进行。6.2.2.1 恒流充电a、蓄电池在温度为15-35℃的环境中,以2I20 -4I20电流充电,当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到2.4V后,再充入0.25C20-0.5C20电量时,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b、蓄电池在温度为15-35℃的环境中,以2I20 -4I20电流充电,充入电量达到放出电量的110%-150%时,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6.2.2.2 改进的恒压充电蓄电池在温度为25±5℃的环境中,以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2.5V,最大电流不得大于6I20电流充16时或当充电电流稳定3h不变时,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6.3 20h率容量试验6.3.1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的环境中静止5-24h,然后以I20电流放电到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到1.75V时终止,记录放电时间。6.3.2 用放电电流乘以放电持续时间计算蓄电池实际容量Ce。6.4 27min率放电试验6.4.1 蓄电池经6.3条试验,且符合5.5条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6.4.2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的环境温度中静置5-24h,然后以20I20电流放电到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1.60V时终止,记录放电持续时间。6.5 最大放电电流试验6.5.1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的环境温度中静置5-24h,然后按下列条件分别连续放电:a、 以40I20电流放电5min;b、 以300I20电流放电5s。6.5.2 检查蓄电池导电部位是否熔断,外观是否正常。注:引线式端子最大放电电流性能可与用户商定。6.6 过放电试验6.6.1 蓄电池经6.3条试验,且符合5.5条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6.6.2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的环境温度中,以放电初期电流为20I20±10%的定阻抗连续放电21d。6.6.3 然后以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2.5V,最大电流不得大于6I20电流充电24h。6.6.4 按6.3条进行试验。6.7 过充电试验6.7.1 蓄电池经6.3条试验,且符合5.5条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6.7.2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的环境中,以2I20电流连续充电48h,检查外观是否正常。6.7.3 按6.3条进行试验。6.8 密封反应效率试验6.8.1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15-35℃环境中,以2I20电流连续充电48h,然后再以0.1I20电流连续充电29h,从改电流的第25h起开始收集气体5h,气体收集装置(如图1)

(3)介绍评价对象的选址、总图布置、水文情况、地质条件、工业园区规划、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功能分布、主要设施、设备、装置、主要原材料、产品(中间产品)、经济技术指标、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人流、物流等概况。
疾病成本法和人力资本法将环境污染引起人体健康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部分。直接经济损失有:预防和医疗费用、死亡丧葬费;间接经济损失有:影响劳动工时造成的损失(包括病人和非医务人员护理、陪住费)。这种方法一般通常用在对环境有明显毒害作用的特大型项目。6.8.2 按公式(1)和(2)计算密封反应效 率。
(1) 式中:V—在标准状态下,蓄电池充入1Ah电量,所放出的气体,ml/Ah;P—收集气体时的大气压,kPa;t—滴定管的环境温度,℃;Q—收集气体期间充入的电量,Ah;V′—收集的蓄电池放出的气体量,ml;n—单体蓄电池数。
(2)式中:684—标准状态下,蓄电池充入1Ah电量,理论气体发生量,ml。6.9 限压阀试验在温度为15-35℃的环境中,对每一单体蓄电池逐渐充入空气,测定开阀压力,然后逐渐减少空气压力,测定关阀时的压力。6.10 安全性试验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15-35℃的环境中以4I20电流连续充电5h,然后检查有无漏液,外观是否正常。6.11自放电试验6.11.1蓄电池经6.3条试验,且符合5.5条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6.11.2 蓄电池再按6.3条试验,得到静置前容量Ce。6.11.3 然后将蓄电池完全充电,擦净表面,在温度为25±5℃的环境中静置3个月。6.11.4 蓄电池静置3个月后,不经再充电立即按6.3条试验,得到静置后容量Ce′。6.11.5 按公式(3)计算容量损失百分数R。
(3) 6.12 耐振动性试验6.12.1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15-35℃的环境中,以正立状态紧固到振动台上。6.12.2 蓄电池应经受频率为16.7Hz、振幅为2mm的垂直(或水平)振动1h。6.12.3 振动试验结束后,检查蓄电池端电压及外观是否正常。6.13 自由跌落试验6.13.1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15-35℃的环境中,将蓄电池从250mm高处,底部朝下,自由落到厚度为10mm以上的平滑红松木板上,如此跌落2次。6.13.2 检查蓄电池端电压及外观是否正常。6.14 寿命试验6.14.1 蓄电池经6.3条试验,且符合5.5条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6.14.2 充放循环寿命试验6.14.2.1 整个试验均在温度为25±5℃的环境中进行。6.14.2.2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以5I20电流放电2h,随即以2I20电流充电6h,组成一次充放循环。6.14.2.3 在蓄电池的第25、50、75……次充放循环时,以5I20电流放电至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1.70V时终止,计算容量,然后蓄电池继续按6.14.2.2条试验。6.14.2.4 按6.14.2.2条和6.14.2.3条进行的试验,当蓄电池容量小于0.5C20,并再经25次充放循环验证不再增加时,试验结束,容量小于0.5C20的充放循环不计入充放循环寿命次数。6.14.3 涓流充电寿命试验6.14.3.1 整个试验均在温度为40-45℃的环境中进行。6.14.3.2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以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2.25-2.30V的恒压进行充电,最大电流不得大于4I20。6.14.3.3 蓄电池每隔2个月,以5I20电流放电至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1.70V时终止,计算容量,然后蓄电池继续按6.14.3.2条进行试验。6.14.3.4 按6.14.3.2条和6.14.3.3条进行的试验,当蓄电池容量小于0.5C20,并经2个月的再次验证不再增加时,试验结束。6.15 试验程序蓄电池试验程序见表2,按本试验程序进行的试验应连续进行。
7 检验规则7.1 检验分类、试验项目、检验数量和试验周期 见表37.2 抽样规则型式检验可选用某一规格的代表产品进行。7.3 判定规则在型式检验中,如有一只蓄电池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需加倍抽检,如仍有一只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8.1 标志8.1.1 蓄电池产品上应有下列标志a、 制造厂名;b、 产品型号或规格;c、 制造日期;d、 商标e、极性符号。8.1.2 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b、 产品标准编号;c、 每箱的净重及毛重;d、 标明防潮、向上、轻放、码垛等文字和符号。8.2 包装8.2.1 蓄电池的包装应符合防潮、防振的要求;8.2.2 包装箱内应装入随同产品供应的文件:a、 装箱单(指多只包装);b、 产品合格证;c、 产品使用说明书。8.3 运输8.3.1 在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得受剧烈机械冲撞、曝晒、雨淋、不得倒置。8.3.2 在装卸过程中,产品应轻搬轻放,严防摔掷翻滚、重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为5~40℃的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的仓库内。8.4.2 应不受阳光直射,离热源(暖气设备等)不得少于2m。8.4.3 不得倒置及卧放,不得受任何机械冲击或重压。
声明: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均来自于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一篇:蓄电池参数
下一篇:船用蓄电池容量规格 -回复




能量密度:125-160Wh/kg
充放电能力:5-10C(20-80%DOD)
温度范围:-40℃—65℃
自耗电:≤3%/月
过充电、过放电、针刺、 挤压、短路、
撞击、高温、枪击时电池不燃烧、爆炸。
动力电池循环寿命不低于2000次,
80%容量保持率;
电池管理系统可靠、稳定、适应性 强,
符合国军标要求。